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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新北市餐飲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會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增進會員知能改善會員勞動條件及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2段37號9樓電話:(02)2963-4041。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之中西餐廳、飯店、食堂、飲食店、冷飲冰果店、飲食攤販等從事餐飲相關工作,並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勞工,均有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之權利。

第 七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之會員:
一、受禁治產權宣告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三、離職轉業者。

第 八 條:會員入會時,應填寫申請書,經本會組訓組調查屬實,並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及繳納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後,始准予入會,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無法審查會員資格時,由理事長先行審查,經審核合格准予入會者,應提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 九 條:會員非因轉業不得退會,退會時需向本會辦理退會,待年終再彙集送經代表大會追認除名,惟入會時所繳費用除預繳結餘之各項保險費用外,一概不得請求退還。

第 十 條:會員如未依規定繳納經常會費,經工會限期繳納,超過三個月仍不繳納者,得經理事會予以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會員一次預收三個月或六個月保險費,並制發收據,按月彙繳勞保局及健保署,會員有欠繳勞工保險費或全民健康保險費達二個月以上者,經本會以電話及雙掛號通知在限期15日仍未到會繳納者,如逢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勞、健保部份則由本會向本會關當局按月填報欠費清冊,直至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除名後正式辦理退保(期間會員如來繳納各項費用時應依勞健保滯納金計算標準加收滯納金)。

第 十一 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決議案或因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經監事會查證屬實者,得予以警告、停權,其情節重大者,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會員經除名者,應於議決之日起七日內繳還會員等一切憑證,如有欠費者,並須一併繳清。


第四章 會員代表

第 十二 條:本會依章程所訂規定選出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任期並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本會會員代表選任、解任及停權辦法另定之。

第 十三 條: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罷免等諸權,及其他依法應享權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四 條: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決議案或因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經監事會查證屬實者,得予以警告、停權,其情節重大者,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


第五章 組 織

第 十五 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本會理事、監事、監事事會召集人、理事長辦法另定之

第 十六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 十七 條:本會理事應組織理事會,並互選一人為理事長,駐會處理日常會務。理事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如會務須要,得由理事長聘任副理事長協助處理會務。
理事會下設執行長一人,由理事長任命,送理事會聘任,對外承理事長之命,處理相關事務,對內協助理事會督導會務之執行,得為有給職,薪給辦法另訂之。
理事會下設會務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送理事會聘任,就會務提供諮詢意見,得為有給職,薪給辦法另訂之。

第 十八 條:本會監事應組織監事會,並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

第 十九 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法遞補之,並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二十 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辦理會務時,得酌支車馬費及相關津貼。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執行祕書一人、祕書二人及幹事若干人,處理會務,並設總務、組訓、福利、會計、勞健保、國際交流組等六組,各設組長一人,分別管理下列事務:
一、總務組:掌理圖記、收發檔案、庶務、宣傳、通訊、編擬計劃、報告、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他不屬於各部門之事務。
二、組訓組:掌理會藉、編組、選舉、勞工教育、指導基層活動,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務。
三、福利組:掌理謀求勞工福利、推行康樂活動、職業介紹、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福利等事務。
四、會計組:財務管理及固定資產管理、編製年度預算、決算、每月經費報表。
五、勞健保組:辦理勞健保業務宣導及職業災害預防宣導。
六、國際交流組:辦理國際事務暨兩岸勞工事務交流培訓等相關事宜。
   (第13屆起新增國際交流組)
前項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前項人員得為有給職,薪給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於組織區域內,於各區得設分會。


第六章 職 權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工會章程之擬定及修改。
二、工作方針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三、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四、財產之處分。
五、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六、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
七、會員之停權及除名。
八、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九、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十、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十一、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二、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三、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處理本會會務。
二、審查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暨會員勞工保險事項。
三、審查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擬收支預算及執行。
五、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六、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七、辦理每年清查會籍事項。
八、訂定本會之相關規定及辦事細則。
九、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核本會經費之收支簿記帳目。
二、稽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三、其他有關監察及懲處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監事會決議案。
二、召開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依法應參加上級工會為團體會員,並遴選出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七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開會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 條: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理(監)事會會議得邀請監事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三十一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並須有出席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三十二條:會員代表應依規定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大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理事、監事均應依規定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函請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理監事會議於防疫期間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八章 經 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之源分為入會費、經常會費、基金及其孳息、舉辦事業之利益、委託收入、捐款、政府補助及其他收入等八種。

第三十五條:新入會會員應繳交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會址暨會務基金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入會時繳納。凡曾入會再申請入會之會員,僅收取入會費壹仟元整,並追溯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員按月繳納經常會費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正。僅保留會籍未參加勞健保之會員,每月繳納會費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整。(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臨時募集金、特別基金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收繳之。

第三十八條: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以書面方式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填送收支報表送監事會稽核之。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四十 條:本會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

第四十一條: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新北市政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修訂備註

1.經第1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日期100年4月23日)修訂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自100年4月23日起實施。
2.經第11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日期103年1月18日)修訂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3.經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日期104年3月22日)修訂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4.經第1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日期105年3月6日)修訂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5.經第12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日期107年1月20日)修訂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6.經第13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日期108年3月24日)修訂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7.經第13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日期111年1月22日)修訂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並追溯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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