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西)餐烹調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乙級或丙級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3.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及個人私章。(正本驗畢發還)
4.三個月內餐飲相關工作之在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無固定雇主者且為工會會員,由工會核發任職證明。(請詳細註明工作者基本資料、工作地點、到職日期、工作名稱、電話)
5.最近一年內醫療健檢機構檢查合格之體檢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必須含體檢日期、體檢縣市、體檢醫院、檢查醫師,檢查項目必須含身高、體重、手部皮膚病、A型肝炎(有關檢查A型肝炎,可檢查IgM及IgG二種,鼓勵二項皆檢查或至少需檢查IgM)、胸部X光(結核病)、傷寒(須採用糞便檢驗作為診斷)』。
6.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彩色照片三張。
7.廚師證書大、小證正本。(如有遺失需填寫切結書)
8.參加衛生講習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課程,四年內每年至少八小時(共32小時)之時數卡正本文件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蓋截發還)
9.工本費五百元整。
三、申請廚師證書【工作地址異動註記、遺失補/換發(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內)】請備妥下列文件:
1.廚師證書申請表。(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請填寫委任書)。
2.『中(西)餐烹調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乙級或丙級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3.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及個人私章。(正本驗畢發還)
4.三個月內餐飲相關工作之在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無固定雇主者且為工會會員,由工會核發任職證明。
5.最近一年內醫療健檢機構檢查合格之體檢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必須含體檢日期、體檢縣市、體檢醫院、檢查醫師,檢查項目必須含身高、體重、手部皮膚病、A型肝炎(有關檢查A型肝炎,可檢查IgM及IgG二種,鼓勵二項皆檢查或至少需檢查IgM)、胸部X光(結核病)、傷寒(須採用糞便檢驗作為診斷)』。
6.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彩色照片三張。
7.廚師證書大、小證正本。
8.廚師證書若遺失需填寫遺失切結書。
9.(1)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內變更工作地點者收工本費三佰元整。(若證書大小證任一遺失以遺失件辦理)
(2)遺失(破損)補發大、小證工本費五佰元整。
四、申請廚師證書【歇業(歇業日期以來會辦理日為準,不得往前追朔)】請備妥下列文件:
1.廚師證書申請表。(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請填寫委任書)
2.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及個人私章。(正本驗畢發還)
3.廚師證書大、小證正本。(如有遺失任何一張,需填寫遺失切結書)。
4.工本費三百元整。
五、申請廚師證書【復業】請備妥下列文件:
1.廚師證書申請表。(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請填寫委任書)
2.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及個人私章。(正本驗畢發還)
3.原新辦換發之『中(西)餐烹調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乙級或丙級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4.三個月內餐飲相關工作之在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無固定雇主者且為工會會員,由工會核發任職證明。(請詳細註明工作者基本資料、工作地點、到職日期、工作名稱、電話)
5.最近一年內醫療健檢機構檢查合格之體檢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必須含體檢日期、體檢縣市、體檢醫院、檢查醫師,檢查項目必須含身高、體重、手部皮膚病、A型肝炎(有關檢查A型肝炎,可檢查IgM及IgG二種,鼓勵二項皆檢查或至少需檢查IgM)、胸部X光(結核病)、傷寒(須採用糞便檢驗作為診斷)』。
6.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彩色照片三張。
7.參加衛生講習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課程,四年內每年至少八小時(共32小時)之時數卡正本文件及影本乙份。(歇業後重新復業申請廚師證書者,應確認完成歇業前廚師證書有效期間之每年講習時數"32小時";正本驗畢蓋裁發還)
8.工本費五百元整。
六、辦理廚師證書業務注意要點:
1.廚師證書之換發,以實際從業地點為準。例:戶籍在台北市並參加台北市工會,但人實際在新 北市工作者,應在新北市工會換發。
2.辦理工作地點變更登記者;於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內辦理變更三次以上者,其廚師證書應截角作廢並更新。
3.因工作縣市變更辦理換證者,若舊廚師證書應予截角作廢,換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4.辦理遺失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應填妥切結書。新證書號應加列「補」字。辦理遺失補發時亦得同時辦理工作地點變更登記。
5.申請辦理破損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需填妥切結書。其舊廚師證書應由補發單位截角收回作廢,補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若原廚師證書已逾期,則應加附第三、第五規定辦理。辦理破損補發時亦得同時辦理工作地點變更登記。
6.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者身分證件及私章。
7.餐飲業從業人員每人僅可持有一張「廚師證書」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違反者,應函請衛生機關處辦。
8.遺失技術士證請電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補發 服務專線:(04)2259-5700
七、廚師證書相關法規規定:
1.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02月10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302940號令發布「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公(工)會辦理廚師證書及發證注意要點」函示辦理。
2.依中華民國衛署食字第0890014164號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公告(103.11.21公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凡以中式餐飲經營且具供應盤菜性質之觀光旅館之餐廳、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承攬筵席之餐廳、外燴飲食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伙食包作業、自助餐飲業等,其雇用之烹調從業人員,自本規範公佈後一年起應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
3.依103年11月21日公告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將自104年11月21日施行【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應聘用烹調相關技術士證之餐飲業別及比率規定為:(1)觀光旅館之餐廳85%;(2)承攬機關餐飲之餐飲業75%;(3)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75%;(4)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75%;(5)外燴飲食餐飲業75%;(6)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70%;(7)自助餐飲業60%;(8)一般餐館餐飲業50%;(9)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30%。
4.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十四條:持有烹調技術士證者,應加入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之餐飲相關公會或工會,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其認可之公會或工會發給廚師證書。
5.廚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四年。申請展延者,應在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公會、工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其他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
6.請依餐飲業從業人員每人僅可持有一張「廚師證書」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違反者,應函請衛生機關 處辦。
聯絡電話:(02)2963-4041~2
換發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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