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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師證書

、初次申請廚師證書【新辦】請備妥下列文件:

1.廚師證書申請表(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請填寫委任書)

2.『中(西)餐烹調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乙級或丙級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3.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及個人私章。(正本驗畢發還)

4.三個月內餐飲相關工作之在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無固定雇主者且為工會員,由工會核發任職

證明。(請詳細註明工作者基本資料、工作地點、到職日期、工作名稱、電話)

 

5.最近一年內醫療健檢機構檢查合格之體檢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必須含體檢日期、體檢縣市、體

檢醫院、檢查醫師,檢查項目必須含身高、體重、手部皮膚病、A型肝炎(有關檢查A型肝炎,可檢查IgM

IgG二種,鼓勵二項皆檢查或至少需檢查IgM)、胸部X(結核病)、傷寒(須採用糞便檢驗作為診斷)』

6.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彩色照片三張

7.本費五百元整

※廚師證書有效期為四年,期滿得以展延四年。申請展延者,應在該證書有效期內接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

認可之衛生講習機關()辦理之衛生講習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課程每年至少八小時。

二、申請廚師證書【展延】請備妥下列文件:

1.廚師證書申請表(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請填寫委任書)
 
 

2.『中(西)餐烹調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乙級或丙級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3.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及個人私章。(正本驗畢發還)

4.三個月內餐飲相關工作之在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無固定雇主者且為工會會員,由工會核發任職證明。(請詳細註明工作者基本資料、工作地點、到職日期、工作名稱、電話)

5.最近一年內醫療健檢機構檢查合格之體檢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必須含體檢日期、體檢縣市、體檢醫院、檢查醫師,檢查項目必須含身高、體重、手部皮膚病、A型肝炎(有關檢查A型肝炎,可檢查IgMIgG二種,鼓勵二項皆檢查或至少需檢查IgM)、胸部X(結核病)、傷寒(須採用糞便檢驗作為診斷)』

6.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彩色照片三張

7.廚師證書大、小證正本(如有遺失需填寫切結書)

8.參加衛生講習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課程,四年內每年至少八小時(32小時)時數卡正本文件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蓋截發還)

9.本費五百元整

三、申請廚師證書【工作地址異動註記、遺失補/換發(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內)請備妥下列文件:

1.廚師證書申請表。(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請填寫委任書)

2.『中(西)餐烹調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乙級或丙級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3.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及個人私章。(正本驗畢發還)

4.三個月內餐飲相關工作之在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無固定雇主者且為工會會員,由工會核發任職證明。

5.最近一年內醫療健檢機構檢查合格之體檢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必須含體檢日期、體檢縣市、體檢醫院、檢查醫師,檢查項目必須含身高、體重、手部皮膚病、A型肝炎(有關檢查A型肝炎,可檢查IgMIgG二種,鼓勵二項皆檢查或至少需檢查IgM)、胸部X(結核病)、傷寒(須採用糞便檢驗作為診斷)』

6.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彩色照片三張

7.廚師證書大、小證正本

8.廚師證書若遺失需填寫遺失切結書

9.(1)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內變更作地點者收工本費三佰元整(若證書大小證任一遺失以遺失件辦理)

  (2)遺失(破損)補發大、小本費五佰元整

四、申請廚師證書【歇業(歇業日期以來會辦理日為準不得往前追朔)請備妥下列文件:

1.廚師證書申請表。(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請填寫委任書)

2.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及個人私章。(正本驗畢發還)

3.廚師證書大、小證正本(如有遺失任何一張需填寫遺失切結書)

4.工本費三百元整

五、申請廚師證書【復業】請備妥下列文件:

1.廚師證書申請表。(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請填寫委任書)

2.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及個人私章。(正本驗畢發還)

3.原新辦換發之『中(西)餐烹調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乙級或丙級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4.三個月內餐飲相關工作之在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無固定雇主者且為工會會員,由工會核發任職證明。(請詳細註明工作者基本資料、工作地點、到職日期、工作名稱、電話)

5.最近一年內醫療健檢機構檢查合格之體檢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必須含體檢日期、體檢縣市、體檢醫院、檢查醫師,檢查項目必須含身高、體重、手部皮膚病、A型肝炎(有關檢查A型肝炎,可檢查IgMIgG二種,鼓勵二項皆檢查或至少需檢查IgM)、胸部X(結核病)、傷寒(須採用糞便檢驗作為診斷)』

6.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彩色照片三張

7.參加衛生講習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課程,四年內每年至少八小時(32小時)時數卡正本文件及影本乙份。(歇業後重新復業申請廚師證書者,應確認完成歇業前廚師證書有效期間之每年講習時數"32小時";正本驗畢蓋裁發還)

8.工本費五百元整

六、辦理廚師證書業務注意要點:

1.廚師證書之換發,以實際從業地點為準。例:戶籍在台北市並參加台北市工會,但人實際在新 北市工作者,應在新北市工會換發

2.辦理工作地點變更登記者;於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內辦理變更三次以上者,其廚師證書應截角作廢並更新。

3.因工作縣市變更辦理換證者,若舊廚師證書應予截角作廢,換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4.辦理遺失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應填妥切結書。新證書號應加列「補」字。辦理遺失補發時亦得同時辦理工作地點變更登記。

5.申請辦理破損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需填妥切結書。其舊廚師證書應由補發單位截角收回作廢,補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若原廚師證書已逾期,則應加附第三、第五規定辦理。辦理破損補發時亦得同時辦理工作地點變更登記。

6.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者身分證件及私章。

7.餐飲業從業人員每人僅可持有一張「廚師證書」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違反者,應函請衛生機關處辦。

8.遺失技術士證請電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補發 服務專線:(04)2259-5700

七、廚師證書相關法規規定:

1.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02月10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302940號令發布「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公(工)會辦理廚師證書及發證注意要點」函示辦理。

2.依中華民國衛署食字第0890014164號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公告(103.11.21公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凡以中式餐飲經營且具供應盤菜性質之觀光旅館之餐廳、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承攬筵席之餐廳、外燴飲食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伙食包作業、自助餐飲業等,其雇用之烹調從業人員,自本規範公佈後一年起應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

3.依103年11月21日公告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將自104年11月21日施行【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應聘用烹調相關技術士證之餐飲業別及比率規定為:(1)觀光旅館之餐廳85%;(2)承攬機關餐飲之餐飲業75%;(3)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75%;(4)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75%;(5)外燴飲食餐飲業75%;(6)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70%;(7)自助餐飲業60%;(8)一般餐館餐飲業50%;(9)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30%。

4.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十四條:持有烹調技術士證者,應加入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之餐飲相關公會或工會,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其認可之公會或工會發給廚師證書。

5.廚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四年。申請展延者,應在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公會、工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其他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

6.請依餐飲業從業人員每人僅可持有一張「廚師證書」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違反者,應函請衛生機關 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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