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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申請
新北市餐飲業職業工會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實施辦法

本會為鼓勵會員子女努力學業、爭取榮譽、特設學期獎學金。

一、申請人應具備條件:

1.凡參加本會會員,滿半年以上者,其子女就讀於中華民國境內公私立中等以上之學校,現仍在讀且繼續就讀者(中途中斷就學者往後不得再申請),均可參加。(※不含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2.會員欠繳會費、勞保費等2個月者概不受理。

3.五年制專科前三年視同高中。

4.會員子女學期成績應合於下列條件者:操行80分以上(若無操行評分者不在此限)各科及體育在70分以上,學科總平均:[請提供有加權平均分數]

國中組(公私立):學科總平均90分以上。[若無分數者以優多數及1甲等同符合資格]

高中組:◎(私立)學科總平均87分以上;(公立) 學科總平均85分以上※(含公立夜間部補校)

大專組:◎(私立)學科總平均87分以上;(公立) 學科總平均85分以上※(不含僅修學分者)

5.會員子女獎學金凡合於上列條件者,名額不限。

 

二、申請規定手續:

1.申請日期為每年3月1日至31日,9月1日至30日,逾期不受理。
                           (申請截止日適逢假日則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

2.填具申請表乙份(須填寫會員證號及加蓋會員私章)。

3.繳交學校正式成績單(或※成績單影本蓋註冊章)及學生證、戶籍謄本影本各乙份。


三、本會獎學金及獎額(新台幣)如下:

1.大專組:每名2,000元整。

2.高中組:每名1,500元整。

3.國中組:每名1,000元整。


四、本辦法須經理事會審定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訂記錄

第2次修訂:本辦法經第8屆第10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後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自93年7月10日起實施。

第3次修訂:本辦法經第10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後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自98年4月13日起實施。

第4次修訂:本辦法經第10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後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自101年4月10日起實施。

第5次修訂:本辦法經第12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後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自104年10月2日起實施。

第6次修訂:本辦法經第12屆第16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後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自107年10月15日起實施。

第7次修訂:本辦法經第14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後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自113年4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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